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258號
TYDM,107,聲,2258,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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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海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海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海強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由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送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7 年6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張海強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 部矯正署107 年6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0391 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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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