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7年度,44號
TYDM,107,易緝,44,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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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緝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慶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
9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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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