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272號
TYDM,107,審訴,272,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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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國光
具 保 人 鍾玉勤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753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
如下:
主 文
鍾玉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 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
二、本件被告鍾國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指定保證金後,由具保人鍾玉勤繳納 現金新臺幣10,000元具保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 1 份在卷可參(毒偵卷第48至50頁、第53頁)。經查: ㈠本院依被告住所,合法傳喚應於107 年4 月20日到庭行準備 程序(地址:毒偵卷第1 頁、第3 頁、第6 頁、第7 頁、第 15至16頁、第24頁、第26頁、第49頁、本院卷第23頁),但 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經拘提無著,有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07 年4 月20日 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07 年5 月25日平警分刑 字第1070011913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本院送達證書 各1 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3頁、第35頁、第39至40頁、第 42至43頁、第45頁、第51至54頁)。 ㈡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遵期使被告到場(自身亦未到場)等 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107 年4 月20日刑事報到單暨準 備程序筆錄1 份(本院卷第36至37頁、第39至40頁)在卷可 參。
㈢此外,被告及具保人於上開過程、迄本院裁定時,並未有住 所更易,以及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情形,此經本院再行查核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無訛(本院卷第57頁、第59至60頁、第62頁、 第64頁)。
三、綜上事證,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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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