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514號
TYDM,107,審易,514,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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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訓墉(原名李育駿)
      周得棋(原名周宥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66
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訓墉(原名李育駿)周得棋與 告訴人邱垂良前有傷害仇怨,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晚間7 時許,李訓墉周得棋呂宏基嚴偉倫謝仁芳(呂宏碁 等3 人,另行分案偵辦)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 號之 錢櫃KTV519號包廂內消費,適告訴人董展源邱垂良斯時亦 同在錢櫃KTV513號包廂內消費,2 人因得知渠等相識之某友 人在該包廂內而進入519 包廂,欲與其友人會面敬酒,詎李 訓墉認出邱垂良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自備之開山刀向 邱垂良揮砍,董展源見狀亦舉左臂為邱垂良阻擋,董展源邱垂良均遭李訓墉持刀砍傷;周得棋於認出邱垂良後,亦基 於傷害之犯意,在該包廂內持酒瓶及徒手毆打董展源與邱垂 良。李訓墉周得棋因欲另尋處所與邱垂良處理紛爭,遂與 邱垂良搭乘電梯下樓至錢櫃KTV1樓大廳時,又因氣憤難平, 竟接續上開之傷害犯意,李訓墉周得棋又分別以拳頭及腳 毆打邱垂良。嗣於同日7 時30分,為警據報到場處理,邱垂 良走至錢櫃KTV 大門外因體力不支倒臥地下,李訓墉仍接續 前開之傷害犯意,持路旁拾得之高爾夫球桿攻擊邱垂良,經 警逮捕李訓墉並將董展源邱垂良送醫,董展源因之受有左 前臂切割傷併伸肌腱肌肉局部斷裂、腦震盪、下背和骨盆挫 傷之傷害;邱垂良受有臉部、左肩、右手、右臂撕裂傷之傷 害,因認被告李訓墉周得棋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 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董展源邱垂良均已撤回渠等之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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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