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胡彩鳳
被 告 謝欣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壢簡字第200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