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7年度,995號
TYDM,107,壢簡,995,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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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37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 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 名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倘行為人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表示 簽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 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 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 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 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查本件 被告廖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文件上,蓋用自 行偽刻之被害人吳貴深之印章,已具有表彰被害人為申請人 並參與該份契約書訂定,且也願擔保國民身分證影本與正本 相符之意,揆諸上開意旨,自應認被告上開所為係屬偽造文 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被告偽刻被害人印章及偽造印文之行為,係為偽 造土地登記申請書之階段及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被害人 之印章1 枚,係間接正犯。又被告就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行,與許清漢( 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業經本院 以105 年訴字第118 號判決) 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未得被害人之同意,竟為貪圖便利,率爾 偽刻被害人印章,且在土地登記申請書上蓋用該印文,而向 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造成地政機關事務處理上之 違誤,並對被害人之財產權益造成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惟 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動機、目的、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另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 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 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 18號判決意旨)。又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 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 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 ,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 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偽刻之被害人印章1 枚與 本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文件上,由被告等人 所偽造之被害人署押共5 枚,爰應均宣告沒收,然同案被告 許清漢所涉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5 年 度訴字第118 號判決確定,又該判決業已就上開偽造署押5 枚及偽造之被害人印章1 枚部分均宣告沒收乙情,有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118 號判決在卷可參( 見本院105 年度訴字 第118 號卷第64頁) ,應可認該印章與署押部分業均遭沒收 而滅失,揆諸上開之規定,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 所示之文件,雖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惟皆已由被告交付 地政機關收執行使之,已均非屬被告所有,且又均非違禁物 ,故不另予宣告沒收,亦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3769 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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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