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7年度,31號
TYDM,107,壢交簡附民,31,201806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1號
附民原告  葉育岑
法定代理人 劉順瑄
      葉咸亨
附民被告  苗豐年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