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6年度,589號
TYDM,106,簡上,589,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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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峰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3
日所為106 年審簡字第972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06 年度偵第1088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17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其已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而此事涉被告量刑之審酌,故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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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