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6年度,2427號
TYDM,106,桃簡,2427,2018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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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2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宏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事實及理由實」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事實及理由欄三、中關於「就竊盜所得之液晶電視機1 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就侵占所得之液晶電視機1 台」。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對 照判決主文、理由及附表之前後文義,即可發現係非刻意之 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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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