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許阿順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王秀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3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王秀花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3 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 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