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王仁良
被 告 張雪顏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交易字第25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 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有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258 號判決可稽。揆諸前揭規 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