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482號
TYDM,105,易,482,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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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勁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15
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駱勁霖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依如附表四所示之內容履行給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駱勁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01 年3 月1 日前某時許起,在露天拍賣及雅虎奇摩 等購物網站刊登販售高速公路回數票、百貨公司及賣場禮券 之訊息,並與若干買受人依約達成交易,以此方式博取良好 評價後,明知其並無足夠之高速公路回數票、百貨公司及賣 場禮券等物可供販售,仍持續以刊登販賣上開物品之訊息, 或主動撥打電話、發送簡訊向先前之買家推銷之方式,向不 特定人銷售上開物品,致如附表所示一之被害人陷於錯誤, 誤信駱勁霖為一優良賣家,且可如期出貨,而分別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向駱勁霖購買高速公路回數票、百貨公司及賣 場禮券等物(詐騙手法詳如附表一所示),並於附表一所示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駱勁霖所有之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 開渣打銀行帳戶)。然駱勁霖取得上開款項後,屆期均未出 貨。
㈡於101 年4 月17日至101 年5 月13日間之某時,在臺灣地區 某不詳處所,向沈吟穎(即附表一編號10之被害人)佯稱可 以提供資金予澳門賭場之賭客以供周轉之用,藉此向賭客收 取利息以獲利之方式,邀約沈吟穎參與投資,致沈吟穎誤信 確有此事而陷於錯誤,復將此情轉知予同事林瑞琪知悉,致 林瑞琪亦陷於錯誤,沈吟穎因此接續於101 年5 月13日起至 同年月27日止,陸續匯款或親自交付現金共新臺幣(下同) 276,000 元予駱勁霖林瑞琪則於101 年5 月25日,在新北 市○○區○○路000 號,交付44,000元予駱勁霖駱勁霖並 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之本票供作擔保之用,以博取



沈吟穎林瑞琪之信任。惟駱勁霖取得上開款項後,並未履 行約定。
㈢於101 年5 月8 日晚間11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大 橋一街口之85度C 咖啡店內,明知其並無足夠之高速公路回 數票及賣場禮卷可供販賣,仍向謝仁評(即附表一編號13之 被害人)佯稱若可再多購買一些高速公路回數票及賣場禮券 ,即可用較低之價格購得,並交付如附表三編號7 之本票1 紙,以博取謝仁評之信任,致謝仁評陷於錯誤而答應購買, 復於101 年5 月9 日凌晨3 時許,匯款25,000元至被告所有 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然駱勁霖取得上開款項後,屆期並未 出貨。
三、案經李誌嘉黃艾湄、林依樺李侑珍柯俞慧、游振國沈吟穎張嘉凌、簡嘉佑訴由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下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駱勁霖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上開證據均已同意具 證據能力(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82 號卷,下稱本院卷, 卷一第48頁反面),又檢察官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 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認前揭供述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檢察官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 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



77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之 指訴情節;證人即告訴人李侑珍柯俞慧、黃艾湄於偵查中 之證述情節;證人即告訴人沈吟穎謝仁評以及被害人林瑞 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一、二 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以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中華航空公司人力資源處106 年7 月14日2017IZ01052 號函檢附之離職員工經歷證明、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12日渣打商銀字第 10700000680 號函檢附之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 分行107 年1 月18日一南京字字00008 號函檢附之交易明細 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0 頁至第186 頁反面、第18 9 頁、第198 頁、本院卷二第16頁至21頁、第22頁至第23反 面),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修正前刑 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 犯罰之。」;並增訂刑法第339 之4 條規定:「犯第339 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 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就此犯罪之選 科或併科罰金之數額已提高至50萬元,另增訂將「冒用政府 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及「以 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符合上述條件之詐欺罪提高法定刑度加 重處罰,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普通詐 欺罪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論以刑法第339 之4 條第 1 項論罪科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行為時之規



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被告所為 ,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就事實一、㈠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事實 一、㈡詐騙沈吟穎林瑞琪;事實一、㈢詐騙謝仁評之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㈢本院審酌被告以上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 致其等均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終 能坦承犯行不諱,且業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按和解條 件履行完畢(和解情形詳如附表一、二和解狀態欄所示), 非無悔意,並斟酌其於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復兼 衡被害人之人數、其等遭詐騙之金額等節,及被告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見本院卷一第12頁至第13 頁),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責,然考量其業已坦承犯行 ,並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 ,本院信其歷此偵查及科刑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惟為 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 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命被告 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 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另被告已以320,000 元與沈吟穎達成和解,並先行給付 100,000 元等情,固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按(見本院卷二 第92頁),然剩餘之220,000 元因尚需分期給付賠償金,是 為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與沈吟穎所約定之內容,認有依同法 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表四所示內容履 行給付之必要。被告若違反上開附負擔之條件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依同法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規定之部分條文業 經修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則為同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於修正後刑法施行 後,關於沒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查: ㈠被告各次詐騙所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均為其本案 之犯罪所得無訛,然被告已與李誌嘉黃艾湄、曾泓博、林 依樺、李侑珍柯俞慧、游振國、張瀞文、張嘉淩、鄭郁霖謝仁評及簡嘉佑等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如前所述,堪 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上開被害人之求 償權亦獲滿足,本院認若再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宣告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2 第2 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就沈吟穎遭詐騙之部分(含林瑞琪遭 詐騙之金額),被告固尚未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全數償還沈 吟穎,已如上述,然考量沈吟穎已得藉由民事強制執行之程 序遂行其權利,而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 ,若本院再就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將使被告 蒙受財產遭雙重剝奪之可能,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亦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㈡至被告詐騙程品瑜賴韋汝所得之款項(即附表一編號3 、 15部分),被告雖供稱其已先行賠償賴韋汝20,000元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2頁),然此部分除被告供述外,尚乏積極證 據足資佐證,尚難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仍應認被告就 詐騙程品瑜賴韋汝之所得,均全數尚未賠償,又此部分之 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未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上開宣告之多數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 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3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鴻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逸倫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 匯款時間 │ 匯入金額 │ 證據 │ 和解狀態 │ 宣告刑 │
│ │ │ │ │ │(新臺幣)│ │ │ │
├──┼───┼────┼──────┼─────┼─────┼────────┼──────┼──────┤
│ 1 │李誌嘉│101 年2 │以露天拍賣帳│101年3月1 │9,950 元 │渣打銀行交易傳票│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底某時│號「chinlinl│日下午2時3│ │、宅配收件單、露│完畢,有和解│取財罪,處有│
│ │ │ │o 」,刊登販│9分 │ │天拍賣對話、內政│書及本院辦理│期徒刑貳月,│
│ │ │ │售高速公路回│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刑事案件電話│如易科罰金,│
│ │ │ │數票之訊息,│ │ │件紀錄表、臺北市│查詢記錄表可│以新臺幣壹仟│
│ │ │ │致被害人陷於│ │ │證府警察局內湖分│證(見本院卷│元折算壹日。│
│ │ │ │錯誤而下標購│ │ │局文德派出所受理│一第53頁、卷│ │
│ │ │ │買,惟匯款後│ │ │各類案件紀錄表、│二第2 頁) │ │
│ │ │ │未收到物品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 │三聯單(見臺灣桃│ │ │
│ │ │ │ │ │ │園地方檢察署101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7886 │ │ │
│ │ │ │ │ │ │號卷,下稱偵1788│ │ │
│ │ │ │ │ │ │6 號卷,卷一第14│ │ │
│ │ │ │ │ │ │頁至第2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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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艾湄│101 年3 │以露天拍賣帳│101年3月2 │10,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ATM │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1 日下│號「chinlinl│日下午1時7│ │交易明細表、內政│完畢,有和解│取財罪,處有│
│ │ │午某時 │o 」,刊登販│分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書、本院調解│期徒刑參月,│
│ │ │ │售高速公路回│ │ │件紀錄表、金融機│筆錄可證(見│如易科罰金,│
│ │ │ │數票之訊息,│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一第11│以新臺幣壹仟│
│ │ │ │致被害人陷於│ │ │、新北市政府警察│0 頁至第111 │元折算壹日。│




│ │ │ │錯誤而下標購│ │ │局汐止分局社后派│頁、第140 頁│ │
│ │ │ │買,惟匯款後│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未收到物品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見偵17886 號卷一│ │ │
│ │ │ │ │ │ │第27頁至第35頁)│ │ │
├──┼───┼────┼──────┼─────┼─────┼────────┼──────┼──────┤
│ 3 │程品瑜│101 年3 │以露天拍賣帳│101年3月12│6,750 元 │露天拍賣結帳明細│尚未和解 │駱勁霖犯詐欺│
│ │ │月12日某│號「chinlinl│日某時 │ │、被害人永豐銀行│ │取財罪,處有│
│ │ │時 │o 」,刊登販│ │ │存摺影本、內政部│ │期徒刑貳月,│
│ │ │ │售高速公路回│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如易科罰金,│
│ │ │ │數票之訊息,│ │ │紀錄表、新北政府│ │以新臺幣壹仟│
│ │ │ │致被害人陷於│ │ │警察局汐止分局長│ │元折算壹日。│
│ │ │ │錯誤而下標購│ │ │安派出所受理詐騙│ │未扣案之犯罪│
│ │ │ │買,惟匯款後│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所得新臺幣陸│
│ │ │ │未收到物品 │ │ │格式表、受理刑事│ │仟柒佰伍拾元│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沒收,於全部│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表(見偵17886 號│ │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卷一第37頁至第43│ │沒收時,追徵│
│ │ │ │ │ │ │頁) │ │其價額。 │
├──┼───┼────┼──────┼─────┼─────┼────────┼──────┼──────┤
│ 4 │曾泓博│101 年3 │以露天拍賣帳│101年3月12│50,250元 │露天拍賣評價頁面│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11日某│號「chinlinl│日下午1時 │ │、渣打銀行交易傳│完畢,有本院│取財罪,處有│
│ │ │時 │o 」,刊登販│許 │ │票、內政部警政署│調解筆錄、本│期徒刑參月,│
│ │ │ │售高速公路回│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院辦理刑事案│如易科罰金,│
│ │ │ │數票之訊息,│ │ │、高雄市政府警察│件電話查詢記│以新臺幣壹仟│
│ │ │ │致被害人陷於│ │ │局苓雅分局福德二│錄表可證(見│元折算壹日。│
│ │ │ │錯誤而下標購│ │ │路派出所受理詐騙│本院卷二第38│ │
│ │ │ │買,惟匯款後│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頁及反面、第│ │
│ │ │ │未收到物品 │ │ │格式表、受理各類│70頁)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偵│ │ │
│ │ │ │ │ │ │17886 號卷一第47│ │ │
│ │ │ │ │ │ │頁至第53頁) │ │ │
│ │ │ │ │ │ │ │ │ │
├──┼───┼────┼──────┼─────┼─────┼────────┼──────┼──────┤
│ 5 │林依樺│101 年3 │以露天拍賣帳│101年3月17│3,400 元 │露天拍賣結帳明細│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17日上│號「chinlinl│日凌晨1時 │ │頁面、內政部警政│完畢,有和解│取財罪,處有│




│ │ │午1 時許│o 」,刊登販│18分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書及本院辦理│期徒刑貳月,│
│ │ │ │售高速公路回│ │ │表、新竹市政府警│刑事案件電話│如易科罰金,│
│ │ │ │數票之訊息,│ │ │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查詢記錄表可│以新臺幣壹仟│
│ │ │ │致被害人陷於│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證(見本院卷│元折算壹日。│
│ │ │ │錯誤而下標購│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一第53頁、第│ │
│ │ │ │買,惟匯款後│ │ │式表、受理各類案│59之1 頁) │ │
│ │ │ │未收到物品 │ │ │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見偵17886 號卷│ │ │
│ │ │ │ │ │ │一第58頁至第65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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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侑珍│101 年3 │以露天拍賣帳│101年3月28│3,400 元 │被害人郵局帳戶存│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28日下│號「chinlinl│日晚間8時3│ │摺明細、露天拍賣│完畢,有本院│取財罪,處有│
│ │ │午6 時許│o 」,刊登販│0分許 │ │交易明細、購買清│調解筆錄及匯│期徒刑貳月,│
│ │ │ │售高速公路回│ │ │單、對話紀錄、內│款單可證(見│如易科罰新,│
│ │ │ │數票之訊息,│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本院卷一第55│以新臺幣壹仟│
│ │ │ │致被害人陷於│ │ │案件紀錄表、桃園│頁、第110 頁│元折算壹日。│
│ │ │ │錯誤而下標購│ │ │縣政府警察局桃園│至第111 頁)│ │
│ │ │ │買,惟匯款後│ │ │分局龍安派出所受│ │ │
│ │ │ │未收到物品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受理各類案│ │ │
│ │ │ │ │ │ │件紀錄表(見偵17│ │ │
│ │ │ │ │ │ │886 號卷一第70頁│ │ │
│ │ │ │ │ │ │至第79頁、第82頁│ │ │
│ │ │ │ │ │ │至第102 頁) │ │ │
├──┼───┼────┼──────┼─────┼─────┼────────┼──────┼──────┤
│ 7 │柯俞慧│101 年4 │以露天拍賣帳│104年4月9 │27,900元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9 日上│號「chinlinl│日上午11時│ │易明細表、露天拍│完畢,有和解│取財罪,處有│
│ │ │午1 0 時│o 」,刊登販│15分 │ │賣頁面、結帳明細│書、匯款單及│期徒刑參月,│
│ │ │ │售百貨公司禮│ │ │、購買請單、內政│本院辦理刑事│如易科罰金,│
│ │ │ │卷之訊息,致│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案件電話查詢│以新臺幣壹仟│
│ │ │ │被害人陷於錯│ │ │件紀錄表、臺北市│記錄表可證(│元折算壹日。│
│ │ │ │誤而下標購買│ │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見本院卷一第│ │
│ │ │ │,惟匯款後未│ │ │局中山一派出所受│56頁、第119 │ │
│ │ │ │收到物品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頁、第136 頁│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 │ │
│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簡訊翻拍畫面(│ │ │
│ │ │ │ │ │ │見偵17886 號卷一│ │ │
│ │ │ │ │ │ │第106 頁至第117 │ │ │
│ │ │ │ │ │ │頁、偵緝卷第31頁│ │ │
│ │ │ │ │ │ │) │ │ │
├──┼───┼────┼──────┼─────┼─────┼────────┼──────┼──────┤
│ 8 │游振國│101 年4 │以雅虎奇摩拍│101年4月11│10,000元 │被害人郵局帳戶存│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11日下│賣帳號「Y581│日晚間7時3│ │摺明細、奇摩拍賣│完畢,有匯款│取財罪,處有│
│ │ │午6 時36│0000000 」,│0分許 │ │下標資訊、「王偉│單及本院辦理│期徒刑參月,│
│ │ │分 │刊登販售高速│ │ │研」名片、內政部│刑事案件電話│如易科罰金,│
│ │ │ │公路回數票之│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查詢記錄表可│以新臺幣壹仟│
│ │ │ │訊息,致被害│ │ │紀錄表、新竹縣政│證(見本院卷│元折算壹日。│
│ │ │ │人陷於錯誤而│ │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一第57 頁、 │ │
│ │ │ │下標購買,被│ │ │新工派出所受理詐│第142 頁) │ │
│ │ │ │告並於101 年│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5 月上旬某時│ │ │便格式表、受理各│ │ │
│ │ │ │,在新竹市○○ ○ ○○○○○○○○○○ ○ ○○ ○ ○ ○區○○路00號│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前先交付20張│ │ │聯單、金融機構聯│ │ │
│ │ │ │回數票,及「│ │ │防機制通報單(見│ │ │
│ │ │ │王偉研」之名│ │ │偵17886 號卷一第│ │ │
│ │ │ │片1 張,佯稱│ │ │125 頁至第133 頁│ │ │
│ │ │ │剩餘之280 張│ │ │) │ │ │
│ │ │ │待101 年5 月│ │ │ │ │ │
│ │ │ │中旬再行交付│ │ │ │ │ │
│ │ │ │,惟嗣後並未│ │ │ │ │ │
│ │ │ │交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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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瀞文│101 年4 │以露天拍賣帳│101年4月17│3,400元 │台新銀行ATM 交易│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16日下│號「chinlinl│日上午9時2│ │明細、露天對話紀│完畢,有本院│取財罪,處有│
│ │ │午4 時許│o 」,刊登販│2分 │ │錄、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刑事案件│期徒刑貳月,│
│ │ │ │售高速公路回│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電話查詢記錄│如易科罰金,│
│ │ │ │數票之訊息,│ │ │、新竹政府警察局│表可證(見本│以新臺幣壹仟│
│ │ │ │致被害人陷於│ │ │竹北分局六家派出│院卷一第59之│元折算壹日。│
│ │ │ │錯誤而下標購│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2頁) │ │
│ │ │ │買,惟匯款後│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未收到物品 │ │ │、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見│ │ │
│ │ │ │ │ │ │偵17886 號卷一第│ │ │




│ │ │ │ │ │ │137 頁至第142 頁│ │ │
│ │ │ │ │ │ │、第145 頁至第15│ │ │
│ │ │ │ │ │ │1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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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沈吟穎│101 年4 │以0000000000│101年4月23│6,600 元 │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17日晚│號門號撥打電│日下午3、4│ │查詢、一本萬利帳│部分金額,有│取財罪,處有│
│ │ │間某時許│話予被害人,│時許 │ │戶交易明細查詢、│本院調解筆錄│期徒刑貳月,│
│ │ │ │主動向被害人│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可證(見本院│如易科罰金,│
│ │ │ │推銷販售高速│ │ │騙案件紀錄表、臺│卷二第92頁)│以新臺幣壹仟│
│ │ │ │公路回數票,│ │ │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元折算壹日。│
│ │ │ │致被害人陷於│ │ │湖分局港墘派出所│ │ │
│ │ │ │錯誤而下標購│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買 │ │ │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報案三聯單(見偵│ │ │
│ │ │ │ │ │ │17886 號卷一第15│ │ │
│ │ │ │ │ │ │5 頁至第160 頁、│ │ │
│ │ │ │ │ │ │第164 頁至第166 │ │ │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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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張嘉凌│101 年4 │以雅虎奇摩拍│101 年4 月│81元 │網路銀行存款明細│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26日上│賣帳號「Y581│26日某時 │ │查詢、電子郵件對│完畢,有和解│取財罪,處有│
│ │ │午前某時│0000000 」刊├─────┼─────┤話紀錄、奇摩拍賣│書、本院調解│期徒刑參月,│
│ │ │ │登販售高速公│101 年4 月│27,219元 │頁面內政部警政署│筆錄可證(見│如易科罰金,│
│ │ │ │路回數票及百│26日某時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一第11│以新臺幣壹仟│
│ │ │ │貨公司禮券之├─────┼─────┤、桃園縣政府警察│0 頁至第111 │元折算壹日。│
│ │ │ │訊息,致被害│101 年5 月│8,400元 │局龜山分局坪頂派│頁、第138 頁│ │
│ │ │ │人陷於錯誤而│2 日某時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下標購買,惟│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匯款後並未收│ │ │表、受理各類案件│ │ │
│ │ │ │到物品 │ │ │紀錄表(見偵1788│ │ │
│ │ │ │ │ │ │6 號卷一第172 頁│ │ │
│ │ │ │ │ │ │至第180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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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鄭郁霖│101年4月│以0000000000│101年5月1 │6,800 元 │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29日上午│號門號發送簡│日凌晨0時 │ │交易明細表、簡訊│完畢,有本院│取財罪,處有│
│ │ │9時45分 │訊予被害人,│30分許 │ │翻拍畫面、內政部│調解筆錄、本│期徒刑貳月,│
│ │ │、4月30 │主動向被害人│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院辦理刑事案│如易科罰金,│
│ │ │日下午2 │推銷販售高速│ │ │紀錄表、臺北政府│件電話查詢記│以新臺幣壹仟│




│ │ │時11分 │公路回數票,│ │ │警察局大安分局新│錄表可證(見│元折算壹日。│
│ │ │ │致被害人陷於│ │ │生南路派出所受理│本院卷二第38│ │
│ │ │ │錯誤而購買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頁及反面、第│ │
│ │ │ │ │ │ │簡便格式表、受理│69頁) │ │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 │三聯單(見偵1788│ │ │
│ │ │ │ │ │ │6 號卷一第184 頁│ │ │
│ │ │ │ │ │ │至第188 頁、第19│ │ │
│ │ │ │ │ │ │5 至第197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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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謝仁評│101年5月│以露天拍賣帳│101年5月8 │25,000元 │被害人郵局帳戶存│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8日某時 │號「chinlinl│日下午4時 │ │摺明細、內政部警│完畢,有本院│取財罪,處有│
│ │ │許 │o 」,刊登販│許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調解筆錄、匯│期徒刑參月,│
│ │ │ │售高速公路回│ │ │錄表、臺南市政府│款單及形事陳│如易科罰金,│
│ │ │ │數票之訊息,│ │ │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報狀可證(見│以新臺幣壹仟│
│ │ │ │致被害人陷於│ │ │順派出所受理詐騙│本院卷一第58│元折算壹日。│
│ │ │ │錯誤而下標購│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頁、卷二第38│ │
│ │ │ │買,惟匯款後│ │ │格式表、金融機構│頁及反面、第│ │
│ │ │ │未收到物品 │ │ │聯防機制通報單(│71頁) │ │
│ │ │ │ │ │ │見偵17886 號卷一│ │ │
│ │ │ │ │ │ │第201 頁至第203 │ │ │
│ │ │ │ │ │ │頁、第204 頁至第│ │ │
│ │ │ │ │ │ │208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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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簡嘉佑│101年5月│以露天拍賣帳│101年5月14│3,450 元 │一本萬利交易明細│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14日晚間│號「chinlinl│日晚間11時│ │查詢、露天拍賣結│完畢,有和解│取財罪,處有│
│ │ │11時28分│o 」,刊登販│28分 │ │帳明細、對話紀錄│書、本院辦理│期徒刑貳月,│
│ │ │前某時 │售高速公路回│ │ │、內政部警政署反│刑事案件電話│如易科罰金,│
│ │ │ │數票之訊息,│ │ │詐騙案件紀錄表、│查詢記錄表可│以新臺幣壹仟│
│ │ │ │致被害人陷於│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證(見本院卷│元折算壹日。│
│ │ │ │錯誤而下標購│ │ │土城分局廣福派出│一第59頁至第│ │
│ │ │ │買,惟匯款後│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141 頁) │ │
│ │ │ │未收到物品 │ │ │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見│ │ │
│ │ │ │ │ │ │偵17886 號卷一第│ │ │
│ │ │ │ │ │ │215 頁至第223 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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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賴韋汝│101年5月│以網路拍賣刊│101 年5 月│29,500元 │被害人郵局帳戶存│尚未和解 │駱勁霖犯詐欺│
│ │ │22日下午│登販售高速公│22日下午5 │ │摺明細、簡訊翻拍│ │取財罪,處有│
│ │ │5時許前 │路回數票之訊│時許 │ │畫面、金融機構聯│ │期徒刑參月,│
│ │ │某時 │息,致被害人├─────┼─────┤防機制通報單、內│ │如易科罰金,│
│ │ │ │陷於錯誤而下│101 年5 月│20,000 元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以新臺幣壹仟│
│ │ │ │標購買,惟匯│23日中午12│ │案件紀錄表、高雄│ │元折算壹日。│
│ │ │ │款後未收到物│時許 │ │市政府警察局林園│ │未扣案之犯罪│
│ │ │ │品 │ │ │分局忠義派出所受│ │所得所得新臺│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幣肆萬玖仟伍│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 │佰元沒收,於│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聯單(見臺灣桃 │ │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園地方檢察署102 │ │執行沒收時,│
│ │ │ │ │ │ │年度偵字第7822號│ │追徵其價額。│
│ │ │ │ │ │ │卷第3 頁至第9 頁│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犯罪事實 │遭詐騙金額│ 證據 │ 和解狀態 │ 宣告刑 │
│ │ │ │(新臺幣)│ │ │ │
├──┼───┼──────────────┼─────┼───────────┼──────┼──────┤
│ 1 │沈吟穎│被告於101 年4 月17日至同年5 │276,000 元│台新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月13日間之某時向沈吟穎佯稱可│ │一本萬利帳戶交易明細查│部分金額,有│取財罪,處有│
│ │ │以提供資金予澳門賭場之賭客以│ │詢、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本院調解筆錄│期徒刑伍月,│
│ │ │供周轉之用,藉此向賭客收取利│ │、本票影本6 紙(票號TH│可證(見本院│如易科罰金,│
│ │ │息以獲利之方式,邀約沈吟穎參│ │270733號至270736號、CH│卷二第92頁)│以新臺幣壹仟│
│ │ │與投資,致沈吟穎誤信確有此事│ │00 00000號、CH0000000 │ │元折算壹日。│
│ │ │而陷於錯誤,復將此情轉知予同│ │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事林瑞琪知悉,致林瑞琪亦陷於│ │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 │ │
│ │ │錯誤,沈吟穎因此接續於101年 │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 │ │
│ │ │5 月13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陸│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續匯款或親自交付現金予駱勁霖│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林瑞琪則於101 年5 月25日,│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 │ │
│ │ │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 │件報案三聯單、EMAIL 對│ │ │
│ │ │交付44,000元予駱勁霖。 │ │話紀錄、林瑞琪之存摺明│ │ │
│ │ │ │ │細、許容珊之存摺明細(│ │ │
│ │ │ │ │見偵17886號卷一第155頁│ │ │
│ │ │ │ │至第160 頁、第161 頁至│ │ │




│ ├───┤ ├─────┤第163 頁、第164 頁至第│ ├──────┤
│ │林瑞琪│ │44,000元 │167 頁、本院卷一第190 │ │駱勁霖犯詐欺│
│ │ │ │ │頁至第195 頁、第196 頁│ │取財罪,處有│
│ │ │ │ │至第197 頁) │ │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 │謝仁評│被告於於101 年5 月8 日晚間11│25,000元 │被害人郵局帳戶存摺明細│已和解並履行│駱勁霖犯詐欺│
│ │ │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 │、本票影本1 紙(票號TH│完畢,有本院│取財罪,處有│
│ │ │大橋一街口之85度C 咖啡店內,│ │270731號)、內政部警政│調解筆錄、匯│期徒刑參月,│
│ │ │明知其並無足夠之高速公路回數│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款單及形事陳│如易科罰金,│
│ │ │票及賣場禮卷可供販賣,仍向謝│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狀可證(見│以新臺幣壹仟│
│ │ │仁評佯稱若可再多購買一些賣場│ │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本院卷一第58│元折算壹日。│
│ │ │禮券,可以用較低之價格購得,│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頁、卷二第38│ │
│ │ │並交付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本│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頁及反面、第│ │
│ │ │票1 紙以博取謝仁評之信任,致│ │見偵17886 號卷一第201 │71頁) │ │
│ │ │謝仁評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並│ │頁至第208 頁) │ │ │
│ │ │交付款項,惟屆期並未出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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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