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393號
TYDM,105,易,393,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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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芸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8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芸鑫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徐芸鑫於104 年3 月8 日上午6 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00 號欲搭載 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前往某工地工作。嗣該2 名 男子因不詳原因竟在上址出手毆打張育澤張育澤遭毆打受 傷後隨即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駛離。而該 2 名男子旋搭乘徐芸鑫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欲離去(徐芸鑫所涉共同傷害罪嫌部分,另為無罪之諭 知,詳後述)。後張育澤因遭毆打心有不甘,遂駕車迴轉返 回現場並對徐芸鑫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長按喇叭,欲追 問該2 名男子因何故出手毆打,徐芸鑫則駕車往前駛離,張 育澤見狀尾隨其後並再次按鳴喇叭,詎徐芸鑫張育澤再次 駕車尾隨駛來,竟基於毀損之故意,迴轉衝撞張育澤所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之左前鈑金及左 前輪遭損壞及左後鈑金遭損壞,足生損害於張育澤。二、案經張育澤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因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予爭執其證據 能力(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93 號卷【下稱本院卷】㈡第



52頁反面、第115 頁反面至116 頁),而被告對於上開供述 證據,亦供稱沒有意見或僅對證明力表示意見(見本院卷㈡ 第52頁反面),而未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被告迄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亦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 連性,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 116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育澤於警詢之證述相符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185號卷【下稱偵 卷】第8 頁正反面),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暨行車紀錄器畫 面翻拍照片11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 5 張、汽車修復估價單1 份、現場監視器畫面暨行車紀錄器 畫面光碟1 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至20、23頁;第21至22 頁;第95頁正反面;光碟另置於偵卷證物袋內),是被告前 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二)另公訴意旨雖認前開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與被 告間就毀損之事實,應論以共同正犯云云,然卷內並無證 據可證前開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與被告間就上 開毀損之犯行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尚難逕以 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論處,公訴意旨上開所指,尚 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竟不思循 理性方式解決紛爭,即恣意駕駛車輛衝撞告訴人所駕駛之 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惟念被告犯後坦承此部分犯行,態 度尚可,並參以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毀損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芸鑫與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 子,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該2 名男子於民國104 年



3 月8 日上午6 時許,先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社區 樓下徘徊等待。俟張育澤於同日上午6 時38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00 號前早餐店用完早餐,準備前往路邊取車 之際,該2 人即衝向張育澤座車,開啟其駕駛座車門,要求 其下車,並亮出鐵鎚,以鐵鎚毆打張育澤小腿,張育澤遭毆 打致受有左小腿挫傷之傷害後,隨即駕車逃離。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之共同傷害罪嫌等語。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 告訴人張育澤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暨行車紀錄器畫面光 碟1 片、畫面翻拍照片11張;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診斷 證明書1 紙;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查詢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共同傷害之犯行,辯稱:我不認識打 告訴人的那2 個男子,當時我是做人力公司的工作,張志偉 說有2 個男生可以做工作,他告訴我在大有路接人去新竹工 地做清潔粗工,他把電話給我,剩下我自己聯絡。我沒有看 到那2 個男子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的過程,我看到告訴人車子 追我,我會衝撞他是因為告訴人罵我髒話,告訴人罵我第1 句我不理他,第2 次他罵我的時候,我有叫他下車,他直接 擋在我車前面,我火氣上來就直接衝撞他的車子等語。伍、經查:
一、證人張育澤於上揭時、地,遭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 子以鐵鎚毆打張育澤小腿,張育澤遭毆打致受有左小腿挫傷 之傷害乙節,業據證人張育澤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偵卷第



8 頁正反面),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頁);又該2 名男子隨後即搭乘被 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離去乙情,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見偵卷第3 頁反面至4 頁、第40頁 ,本院卷㈡第116 頁反面);復均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 器畫面暨行車紀錄器畫面確認無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㈡第74至76頁、第112 頁反面至113 頁,勘驗 內容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是上開事實,均堪認定。二、又:
(一)經本院勘驗桃園市○○區○○路000 號社區1 樓監視器錄 影畫面,其結果略以:「身穿藍灰色外套、淺色褲子之張 育澤於畫面時間06:45:52自畫面右下方走進畫面,往畫 面左上方方向走,於畫面時間06:46:18走至停放於畫面 左上方位置之小客車(下稱A 車)駕駛座旁,於畫面時間 06:46:22開啟A 車駕駛座車門後坐入駕駛座。甲男於畫 面時間06:46:26自畫面左側跑步進入畫面,於畫面時間 06:46:33走至A 車後方位置。而另有1 臺白色小客車( 下稱B 車)於畫面時間06:46:31自畫面左側駛進畫面, 並於畫面時間06:46:43將車停放於A 車前方。乙男則於 畫面時間06:46:34也自畫面左側走進畫面。甲、乙男於 畫面時間06:46:47走往A 車駕駛座,至畫面時間06:47 :16均待在畫面中間上方A 車駕駛座旁位置,然甲、乙男 遭該影片左上方『CAMERA09』字樣擋住,無法看出渠等之 動作。B 車於畫面時間06:47:16閃左轉方向燈後迴轉。 於畫面時間06:47:34斜停在畫面左側上方位置,甲、乙 男於畫面時間06:47:41坐上B 車。A 車則於畫面時間06 :47:21往畫面中間上方方向行駛,後於畫面時間06:47 :32在畫面中間上方位置迴轉」等節,有本院上開勘驗筆 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74至75頁、第112 頁反面至 113 頁,勘驗內容詳如附表一)。
(二)經本院勘驗證人張育澤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車內裝設行車紀錄器之錄影畫面,其結果略以:「B 車 於畫面時間06:14:10自畫面左側閃右轉方向燈、靠右行 駛,後於畫面時間06:14:12在畫面正前方(即A 車車前 位置)停車,後至06:14:46均停在畫面正前方(即A 車 車前位置)。坐在車內之張育澤於畫面時間06:14:28稱 『大哥,你要幹嗎?』後,即有1 名男聲回稱『你要幹嗎 ?』,張育澤與該男聲交談,然除張育澤於畫面時間06: 14:40稱『好講好講,大哥好講,大哥好講』外,均無法 辨識渠等交談內容。後於畫面時間06:14:43起有器物互



相碰撞聲音,張育澤另於畫面時間06:14:49大聲稱『喂 喂好講好講、好講好講』後,於畫面時間06:14:52駕駛 A 車往前行駛。B 車亦於畫面時間06:14:52迴轉(車頭 與A 車反方向),因A 車往前,而B 車則於畫面時間06: 14:53自畫面左下方離開畫面」等節,亦有本院上開勘驗 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75頁反面至76頁,勘驗內容 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再徵之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當時停在證人張育澤 車輛前方,我用手機聯絡我接的那2 個人,他們跟我說在 早餐店,我才迴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3 頁反面),固 可認被告雖於該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毆打證人張 育澤之際,已將其所駕駛之車輛停放於證人張育澤所駕駛 之車輛前方,然衡以一般自用小客車,照後鏡視野受到侷 限,除非刻意關注,否則一般人難以注意到在車輛後方所 發生所有狀況,而被告雖亦有駕駛車輛迴轉接該2 名男子 上車之舉,惟此時該2 名男子之傷害行為業已結束,證人 張育澤又已先將車輛駛離,因此被告是否知悉證人張育澤 與該2 名男子雙方間所發生之糾紛,尚非無疑,故被告辯 稱並不清楚該2 名男子毆打張育澤之事,難認全然無稽。三、復參以斯時證人張育澤確有駕車擋於被告駕駛車輛前方,並 有按鳴喇叭、尾隨追逐被告所駕駛車輛之情,且於過程中確 有出言「幹你娘機掰」及「有種不要走」等語,亦有上開行 車紀錄器之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在卷(見本院卷㈡第75頁反面 至76頁,詳如附表二、(三)所示),益徵被告前開所辯: 我看到告訴人車子追我,我會衝撞他是因為告訴人罵我髒話 ,告訴人罵我第1 句我不理他,第2 次他罵我的時候,我有 叫他下車,他直接擋在我車前面,我火氣上來就直接衝撞他 的車子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6 頁反面)似非全然無憑。因 此,被告因認證人張育澤駕車尋釁,氣憤下進而開車衝撞, 行為固有不當,然尚難據此反推被告就傷害犯行部分與其車 上2 名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
四、另被告於案發當日凌晨1 時許,其使用之手機門號基地臺位 址在案發現場附近,此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 紀錄在卷可查(見偵卷第52頁反面),而衡以一般人均係隨 身攜帶行動電話使用,則依行動電話連線之基地臺位置,雖 可推知持用該行動電話之人大略所在位置,然案發地點係屬 一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旁,而該道路本即供公眾通行之用, 被告雖於當日凌晨1 時許,其使用之手機門號基地臺位址在 案發現場附近,然其原因多有可能,亦不排除被告因不熟悉 或不清楚接送該2 名男子之地點及相關路線,而先行探查之



可能。況證人張育澤已於偵查中證稱與被告並不相識(見偵 卷第35頁),縱被告曾於案發當日凌晨1 時許前往案發地點 附近,亦難逕論被告就前揭傷害之犯行係屬預謀犯案。五、綜上所述,此部分依據檢察官所舉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訴之上 開共同傷害犯行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 確信,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齡梓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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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標的│桃園市○○區○○路000號社區1樓監視器錄影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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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一)畫面時間日期為2015/03/08。 │
│ │(二)畫面時間06:42:00至06:44:56。 │
│ │ 1、甲、乙男於畫面時間06:42:00至06:42:33均在畫面左│
│ │ 下方,期間朝畫面左側道路方向左右觀看。 │
│ │ 2、甲、乙男於畫面時間06:42:34同時站起,於畫面時間06│
│ │ :42:36同往畫面上方走,甲男於畫面時間06:42:38走│
│ │ 至畫面中間騎樓方向,遭畫面中間柱子遮住影像,離開畫│
│ │ 面,後於畫面時間06:43:18始再走出騎樓進入畫面;而│
│ │ 乙男則繼續往畫面中間上方方向走,於畫面時間06:43:│
│ │ 07走至畫面中間上方位置,就在該位置來回走動。甲、乙│
│ │ 男至畫面時間06:44:56均在畫面中間上方位置交談。 │




│ │(三)甲、乙男於畫面時間06:44:57先後往停放於畫面左上方│
│ │ 位置之小客車方向走,之後甲、乙男則於畫面時間06:45│
│ │ :11先後往畫面左上側方向走,穿越畫面左上方道路後,│
│ │ 分別於畫面時間06:45:12及06:45:15自畫面左側離開│
│ │ 畫面。 │
│ │(四)畫面時間06:44:16至06:45:51,未拍攝到與本件相關│
│ │ 之影像。 │
│ │(五)畫面時間06:45:52至06:48:03。 │
│ │ 1、身穿藍灰色外套、淺色褲子之張育澤於畫面時間06:45:│
│ │ 52自畫面右下方走進畫面,往畫面左上方方向走,於畫面│
│ │ 時間06:46:18走至停放於畫面左上方位置之小客車(下│
│ │ 稱A 車)駕駛座旁,於畫面時間06:46:22開啟A 車駕駛│
│ │ 座車門後坐入駕駛座。 │
│ │ 2、甲男於畫面時間06:46:26自畫面左側跑步進入畫面,於│
│ │ 畫面時間06:46:33走至A車後方位置。而另有1臺白色小│
│ │ 客車(下稱B車)於畫面時間06:46:31自畫面左側駛進 │
│ │ 畫面,並於畫面時間06:46:43將車停放於A 車前方。乙│
│ │ 男則於畫面時間06:46:34也自畫面左側走進畫面。 │
│ │ 3、甲、乙男於畫面時間06:46:47走往A車駕駛座,至畫面 │
│ │ 時間06:47:16均待在畫面中間上方A車駕駛座旁位置, │
│ │ 然甲、乙男遭該影片左上方「CAMERA09」字樣擋住,無法│
│ │ 看出渠等之動作。 │
│ │ 4、B 車於畫面時間06:47:16閃左轉方向燈後迴轉。於畫面│
│ │ 時間06:47:34斜停在畫面左側上方位置,甲、乙男於畫│
│ │ 面時間06:47:41坐上B 車。 │
│ │ 5、A車則於畫面時間06:47:21往畫面中間上方方向行駛, │
│ │ 後於畫面時間06:47:32在畫面中間上方位置迴轉,再往│
│ │ B車方向行駛,於畫面時間06:47:38停車在B車車前。 │
│ │ 6、B車後於畫面時間06:47:44再往畫面中間上方方向行駛 │
│ │ ,於畫面時間06:47:52自畫面上方離開畫面。A 車見B │
│ │ 車往前行駛,迴轉後亦往B 車行駛方向開,於畫面時間06│
│ │ :48:03自畫面上方離開畫面。 │
│ │(六)畫面時間06:48:04至06:51:59,未拍攝到與本件相關│
│ │ 之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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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檔案標的│證人張育澤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內裝設行車紀│
│ │錄器之錄影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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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一)畫面時間日期為2015/03/08。 │
│ │(二)畫面時間06:14:10至06:14:53。 │
│ │ 1、此為張育澤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 │
│ │ 車)車內裝設行車紀錄器之錄影畫面。 │
│ │ 2、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於畫面時間06:│
│ │ 14:10自畫面左側閃右轉方向燈、靠右行駛,後於畫面時│
│ │ 間06:14:12在畫面正前方(即A 車車前位置)停車,後│
│ │ 至06:14:46均停在畫面正前方(即A 車車前位置)。 │
│ │ 3、坐在車內之張育澤於畫面時間06:14:28稱「大哥,你要│
│ │ 幹嗎?」後,即有1 名男聲回稱「你要幹嗎?」,張育澤
│ │ 與該男聲交談,然除張育澤於畫面時間06:14:40稱「好│
│ │ 講好講,大哥好講,大哥好講」外,均無法辨識渠等交談│
│ │ 內容。 │
│ │ 4、後於畫面時間06:14:43起有器物互相碰撞聲音,張育澤
│ │ 另於畫面時間06:14:49大聲稱「喂喂好講好講、好講好│
│ │ 講」後,於畫面時間06:14:52駕駛A車往前行駛。B車亦│
│ │ 於畫面時間06:14:52迴轉(車頭與A車反方向),因A車│
│ │ 往前,而B車則於畫面時間06:14:53自畫面左下方離開 │
│ │ 畫面。 │
│ │(三)畫面時間06:14:54至06:17:27。 │
│ │ 1、A車仍往前行駛,至畫面時間06:14:57停車後迴轉,於 │
│ │ 畫面時間迴轉後即見B車於畫面中間位置,有2男子站在B │
│ │ 車副駕駛座旁,A車遂往B車位置開,於畫面時間06:15:│
│ │ 10停至B 車車前至06:15:15並長按喇叭,該2 男子於畫│
│ │ 面時間06:15:12上B 車,B 車於畫面時間06:15:16亦│
│ │ 往前開,於畫面時間06:15:19自畫面左下角離開畫面。│
│ │ 2、張育澤於畫面時間06:15:19在車內以臺語罵「幹你娘機│
│ │ 掰」後,就迴轉A 車,往B 車行駛方向疾行。 │
│ │ 3、B車於畫面時間06:15:38在畫面中間位置闖紅燈後左轉 │
│ │ ,A車也於06:15:42隨B車闖紅燈後左轉,並大聲鳴按喇│
│ │ 叭,過程中並用口出「有種不要走」等語。 │
│ │ 4、B車於畫面時間06:15:46靠右停車後迴轉,於畫面時間 │
│ │ 06:15:52直接往A車左側車身撞擊,A車遭撞擊後轉向,│
│ │ B車於畫面時間06:15:59又再往A車左側車身撞擊。 │
│ │ 5、A車於畫面時間06:16:06至06:16:12往後倒車,B車疾│
│ │ 行追逐A車,於畫面時間06:16:12再追撞A車,A車遭B車│
│ │ 撞擊後疾行往前,張育澤於畫面時間06:16:18大喊「快│
│ │ 報警」,之後A車就往前行駛至紅燈前停車,張育澤下車 │
│ │ 與其餘機車騎士交談。 │
│ │ 6、畫面時間06:17:27影片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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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