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翔宇(原名謝耀樟)
選任辯護人 張育祺律師
潘宜婕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
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82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7 年 5 月14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 ,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雖於107年5 月18日 具狀聲明上訴,然該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應 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 世 文
法 官 李 敬 之
法 官 曾 淑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崇 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