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徐忠孝
廖清利
武文正(VU VAN CHIEN)
林俊亭
周恒泰
林全保
邱枝宏
邱坤和
蘇陳香年
陳志豪
林幸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104 年度原訴字第3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徐忠孝、廖清利、武文正、林俊亭、周恒泰、林全保、邱枝宏、邱坤和、蘇陳香年、陳志豪、林幸福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
被告林俊亭於起訴後死亡,刑事部分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 被告徐忠孝、廖清利、武文正、周恒泰、林全保、邱枝宏、 邱坤和、蘇陳香年、陳志豪、林幸福如附表所示之刑事部分 ,業經本院判處無罪。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應駁回原告此部 分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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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訴之聲明 │事實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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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忠孝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至㈣之共同竊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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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廖清利 │二、八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共同竊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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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武文正 │八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共同竊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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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俊亭 │八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共同竊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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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蘇陳香年│九、十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之故買贓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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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志豪 │十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之收受贓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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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邱枝宏 │十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之收受贓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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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周恒泰 │十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之故買贓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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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幸福 │十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㈤之故買贓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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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全保 │十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㈥之故買贓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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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邱坤和 │十五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㈦之收受贓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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