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95號
SCDV,107,訴,495,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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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吳江市聚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明輝
○○○○○ ○○○
被   告 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7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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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江市聚威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