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1號原 告 范麗珠原告對被告黃茂書、易員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納16,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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