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44號
SCDV,107,補,544,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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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桑紹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連順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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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