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38號
SCDV,107,補,538,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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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奎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環青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918 元,應
   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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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奎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