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奎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環青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918 元,應
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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