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張寶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偉間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主張遭占用之土地即新竹市○○段000 ○0 地號土
地遭地上物占用之面積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實際際占
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
二、以前開查報之「占用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土地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