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06號
SCDV,107,補,506,201806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姜美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甘文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