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71號
SCDV,107,補,471,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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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陳冠群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 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興陳明勳徐新峰胡桓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1,3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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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