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陳洸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騰即陳豐山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 萬4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