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69號
SCDV,107,補,469,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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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陳洸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騰即陳豐山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 萬4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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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