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7年度,246號
SCDV,107,竹小,246,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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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24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彭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97年1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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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