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7年度,229號
SCDV,107,竹小,229,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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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2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至偉
被   告 京玖菸酒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郁榛
被   告 張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107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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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玖菸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