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司簡聲字,107年度,6號
SCDV,107,竹司簡聲,6,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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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司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秀財
相 對 人 廖曾輝
相 對 人 廖增福
相 對 人 廖吳木
相 對 人 廖增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竹簡字第484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 造各負擔五分之一。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 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 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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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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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預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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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 1,000元 │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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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查複丈費 │ 16,200元 │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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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7,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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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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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 │之比例 │訟費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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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曾輝 │ 5分之1 │ 3,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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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增福 │ 5分之1 │ 3,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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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吳木 │ 5分之1 │ 3,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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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增能 │ 5分之1 │ 3,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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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