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耶穌聖心烏蘇拉傳教修女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 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 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 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捐助章程第3 條之設立目的與法人 登記證書上所載者不同,經第4 屆第13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 捐助章程第3 條,並已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為此請求准 予變更章程等語(詳如附表)。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屬設立目的之 變更,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 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 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 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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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捐 助 章 程 │ 修 正 後 捐 助 章 程 │ 修 正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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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為求捐助章程與法人│
│本法人設立之目的為供應│本法人設立之目的為供應耶│登記證書上之法人設│
│耶穌聖心烏蘇拉傳教修女│穌聖心烏蘇拉傳教修女會所│立目的一致。 │
│會所需一切設備及經費和│需一切設備及經費和辦理教│ │
│辦理公益慈善事業。 │育、公益慈善事業,以及協│ │
│ │助中國當地主教辦理宗教慈│ │
│ │善、教育、社會福利各種產│ │
│ │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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