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景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鋒
訴訟代理人 黃馴
鄒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新宗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 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契約標單及經被告核可之工作執行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