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487號
SCDV,107,司繼,487,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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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李古玉英
      李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興才死亡,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興才(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新竹市○區○○路00
  巷00號12樓),於107年3月2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李古
  玉英、李美惠(均住:新竹市○區○○路000○0號)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興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興才之遺產負擔
  。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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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