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58號
SCDV,107,司票,458,201806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趙珮汝
相 對 人 莊天霖即莊天財
相 對 人 廖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天霖即莊天財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45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05年1月5日 │150,000元 │150,000元 │未載 │105年1月6日 │CH-0000000 │6 │ │
├──┼───────┼───────┼────────┼──────┼──────────┼───────┼───┼───┤
│002 │105年1月5日 │150,000元 │150,000元 │未載 │105年1月6日 │CH-0000000 │6 │ │




├──┼───────┼───────┼────────┼──────┼──────────┼───────┼───┼───┤
│003 │105年5月3日 │100,000元 │100,000元 │未載 │105年5月4日 │TH-NO-840211 │6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