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溫竑叡即溫皓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4年12月08日
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331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
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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