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彭孟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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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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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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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4,645元(其中計│95.1.6~104.8.31 │19.71 │自民國95年2月7日起至清│
│ │息本金77,850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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