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09號
SCDV,107,司促,4709,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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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簡仕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壹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簡仕恩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165元,專案補償款20777元,
  共計新臺幣3394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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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