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高于庭
債 務 人 張峯群即張聖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張聖彥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
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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