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08號
SCDV,107,司促,4308,201806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洧銘
債 務 人 張浚銨
債 務 人 孫慧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洧銘於民國102年及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張
  浚銨及孫慧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
  計新臺幣(下同)48,460元,其中(1)額度30萬元,約定至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
  用,共動用1筆,合計7,493元,(2)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
  用,共動用1筆,合計40,967元。
  (二)以上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
  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
  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7年04月17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張洧銘自105.11.29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張浚銨孫慧芯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慧芯、張│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1118 │洧銘、張浚│1月29日起  │4月16日止  │一五     │
│  │元  │銨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4月1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慧芯、張│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118 │洧銘、張浚│2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銨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