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
債 權 人 范文倜
代 理 人 劉祥墩律師
債 務 人 詹訓禎
債 務 人 詹訓沐
債 務 人 詹訓淦
債 務 人 詹增榮
債 務 人 詹訓浪
債 務 人 陳達忠
債 務 人 吳陳月英
債 務 人 鍾陳日英
債 務 人 陳致瑋
債 務 人 陳映如
債 務 人 陳映意
債 務 人 陳映虹
一、㈠債務人詹訓禎、詹訓沐、詹訓淦、詹增榮、詹訓浪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債務人陳達忠、吳陳月英、鍾陳日英、陳致瑋、陳映
如、陳映意、陳映虹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
參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