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69號
SCDV,107,司促,3769,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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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
債 權 人 范文倜
代 理 人 劉祥墩律師
債 務 人 詹訓禎
債 務 人 詹訓沐
債 務 人 詹訓淦
債 務 人 詹增榮
債 務 人 詹訓浪
債 務 人 陳達忠
債 務 人 吳陳月英
債 務 人 鍾陳日英
債 務 人 陳致瑋
債 務 人 陳映如
債 務 人 陳映意
債 務 人 陳映虹
一、㈠債務人詹訓禎詹訓沐詹訓淦詹增榮詹訓浪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債務人陳達忠吳陳月英鍾陳日英陳致瑋、陳映
  如、陳映意陳映虹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
  參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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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