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4號
SCDV,106,重訴,134,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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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光正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君
被   告 王鼎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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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正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