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朱進展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徐慶和
法定代理人 徐享堃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徐茂
徐詠淳即徐富英
徐榮枝
徐張運妹
莊徐玉瑩即莊徐玉英
林金堂
林泓鈞
林靖瑋
徐錦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三關於共有人姓名欄,其中「被告張徐玉瑩即莊徐玉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莊徐玉瑩即莊徐玉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