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96號
SCDV,106,建,96,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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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6號
原   告 吳昌彥即晉欣防水材料行
被   告 新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裕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正因另案與被告新岩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岩公司)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相關民事案件訴 訟進行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建字第15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因事涉原告權益重大,怕影響本案進行會有權 益受損,爰請求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 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 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此有最高法院18年 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本案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相對 人新岩公司就國立中山大學逸仙館屋頂及露台漏水修繕工程 之第一次變更設計,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5 萬元 。而聲請人另案起訴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建字第 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則係以相對人新岩公司及國立中山大 學為被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 求為連帶給付115 萬元,有:(1 )另案民事起訴狀影本1 件(附於本院卷第154 ~156 頁)、(2 )另案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7 年3 月2 日107 年度審建字第15號爭點整理民事 通知書影本1 份(附於本院卷第154 ~155 頁)在卷可參, 經本院審閱上開(1 )(2 )資料,認另案與本案僅屬有關 而非先決問題,是於本案之判斷,本院應有審究之權利,是 本院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餘地,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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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