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訴訟代理人 彭紹談
被 告 馮秋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56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民國107 年6 月7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 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 事訴訟程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 回(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被告馮秋鳳所犯業務侵占案件,業於107 年5 月30日經被 告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合意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 月15 日宣判,有本院107 年5 月30日協商程序筆錄在卷足憑,而 原告係於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於同年年6 月7 日具狀向 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證,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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