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352號
SCDM,107,易,352,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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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弘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8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志弘與告訴人康淑釵之友人徐紹喜間 ,前因徐紹喜承攬被告之房屋整修施作工程衍生債務糾葛, 未獲解決,被告與其友人李昆鴻(另為不起訴處分),遂於 民國105 年9 月16日21時許,至告訴人位於新竹縣○○鄉○ ○路○段000 巷00號租屋處旁,未經同意,敲門示意告訴人 打開大門,告訴人恐發生不測,不敢打開大門,被告竟基於 毀損之犯意,持棍子1 支敲擊告訴人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目前車號已異動新領)之前擋風玻璃(含隔熱紙 ),致前擋風玻璃(含隔熱紙)破裂損壞,足生損害於告訴 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業已和解,告訴人並於107 年5 月18日具狀向 本院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7 年度竹調字第201 號調解筆錄 、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 352 號卷第14頁、第1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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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