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16號
SCDM,107,原訴,16,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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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
財產所有人  彭維忠
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16 號被告羅浩魏能旺違反森林法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維忠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16號案件扣得被告羅浩、魏能 旺用以載運贓物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一輛,而 該車所有人為彭維忠,堪認本案有依職權命彭維忠參與沒收 程序之必要。
三、本案業定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下午2 時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參與人得於準備期日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 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 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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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