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353號
SCDM,106,附民,353,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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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藍淑芳
被   告 楊筑媗
      李偊榛
      徐永旭
      劉千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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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