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35號
SCDM,106,附民,135,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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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阮月鳳
      曹麗珍
被   告 楊敏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3號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 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敏石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23、724號刑事判決無罪,揆 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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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