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443號
PCDA,107,交,443,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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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43號
原   告 詹曜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逾期未補繳裁
  判費,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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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