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69號
PCDV,107,除,269,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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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同永紙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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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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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 │ │ │ │(新臺幣)│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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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同永紙器│彰化商業銀│ 106年12月30日│ 40,000元 │ LN5917437│ │
│ │廠有限公│行樹林分行│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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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永紙器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