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原 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黃昱維律師
被 告 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尹鈞
人
被 告 邱俊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契約書第五條可 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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