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楨錩
李竑毅
上列上訴人周楨錩、李竑毅與被上訴人陳宇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