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88號
PCDV,107,訴,888,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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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楨錩 
      李竑毅 
上列上訴人周楨錩李竑毅與被上訴人陳宇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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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