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周斯德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倪子嵐律師
尤薏菁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憶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陳月英聲請參加聲請人與被告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
843 號),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當庭對陳月英參加訴訟
表示異議,並聲請本院駁回陳月英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駁回
陳月英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