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77號
PCDV,107,補,977,201806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簡張麗珠
原   告 簡凱琳
上 二 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玲君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1/1頁


參考資料